跳槽真的能跳成首富吗?
日期:2021-06-11 浏览

近几年行业剧热播,相信很多人都看过胡歌主演的猎头行业剧《猎场》,并对惠成功这个逐渐黑化的角色印象深刻,他的言论《跳槽跳成首富》更是让很多人觉得深有其理。


但跳槽真的能跳成首富吗?我个人认为并非如此。作为律师,我想就该言论中的法律问题来解释一下我的看法。


“竞业限制协议”,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很多人应该在入职用人单位时都签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条规定竞业限制的目的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顾名思义就是在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期限内限制劳动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返还用人单位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支付损害赔偿金。


竞业限制其实就是对跳槽员工的限制,本身跳槽就是依仗自身的能力和行业工作经验,当你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能从事原行业,那你的跳槽又有什么意义。但如果你仍然从事原行业,那你就不得不承担赔偿原用人单位的违约金,得不偿失。又何来跳槽跳成首富?


不过竞业限制并不是“卖身契”,并不是无限期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不得超过二年。

且,竞业限制只可以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应按时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未约定补偿数额的,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若因用人单位原因,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从而无需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自主择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